我方当事人骑电瓶三轮车与对方一辆摩托车相撞,造成我方当事人十级伤残。事故认定书确定我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,对方承担主要责任。由于双方协商不了赔偿事宜,原告委托我代为主张相关费用。通过去交警大队调取事故照片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,以及对方身份、车辆信息后,我确定办案思路。
对方摩托车未交交强险,虽然我方当事人要承担次要责任,但对方应在交强险12万2000元范围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开庭过程中,对方提出对我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、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、误工期限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与我方之前提交一致。由于对方已支付医疗费13000元,最后该案通过两次开庭调解结案,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我方调解款7.5万,如限期未付,需支付9.5万。最后,对方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调解款,该案顺利结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