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更抚养关系与增加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,建议谨慎选择
来源:陆群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2-12
浏览量:648
夫妻双方已离婚,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儿子抚养事宜,孩子由女方抚养,我方当事人不支付抚养费。几年后,女方后悔,以儿子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抚养费。我方认为离婚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无法律规定情形出现,双方应依约履行。女方最后撤诉。第二次女方以自己名义起诉我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,该案由对于女方诉讼更为不利,最后该案以撤诉终结。
以上内容由陆群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陆群律师咨询。